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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女養成記最終集播出,真的讓我笑了又哭、哭了又笑,無限輪迴,非常過癮。看完後有種暖流在胸口,過了好久仍然有溫度。很真切的感覺到幕前幕後全劇組的用心,用非常溫柔緩慢又讓人舒服的方式,去講述重要的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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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時候我常常覺得,女人的自我是否在走入婚姻那一刻,逐漸承擔起妻子、媳婦、母親的身份時,就已經逐漸消失?直到此生妻子、媳婦、母親的責任都已完成,剩下為數不多的人生,才是女人自己的時光。雖然現在經營婚姻家庭、實踐母職的方式已經比較多元了,但我仍然看到非常多現代女性在家庭、育兒中被消耗、付出不被重視。

當阿嬤唱著:想來想去 抹凍辜負著青春夢 青春夢 不是阮不肯等 時代已經不同 查某人嘛有自己的願望

當阿嬤睡在嘉玲身邊說著:「雖然噢,阿嬤每天都在念妳沒嫁,說實在的,阿嬤有時候也很羨慕妳,想做什麼就能做什麼,雖然說妳阿公對我是還不錯,不過阿嬤做了六十多年的"陳李月英"了,現在我也做到累了。我記得我小的時候,我爸媽都叫我阿月阿月,我朋友叫我月英,嫁給妳阿公之後,我的名字卻變成陳李月英,外面的人都叫我陳太太、要不就是叫我老闆娘、醫生娘,後來變成頭家嬤,也有人叫我陳媽媽,家裡人叫我媽媽、你們叫我阿嬤,我也很久沒有聽到自己的名字了,阿玲啊,要是哪天我懶得呼吸了,你要記得,把阿嬤的骨灰灑到大海裡,讓阿嬤可以自由自在,去當李月英好嗎?」  

這些都在說著,雖然阿嬤的一生,完成了許多責任,可是阿嬤內心是有遺憾的,阿嬤最後的願望是希望可以「自由自在地去當李月英」。因為阿嬤這輩子,可能都在滿足家人社會的期待、在乎別人的眼光,而沒有去滿足自己當「李月英」的期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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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嘉玲看似不孝,沒有完成阿嬤、媽媽希望她結婚生子有個好歸宿的期待,但是其實從另一個角度看來,陳嘉玲其實是超級孝順的,因為長大後的陳嘉玲一直都記得阿嬤唱出的:「查某人嘛有自己的願望」,陳嘉玲也勇敢的選擇「自由自在地去當陳嘉玲」,當阿嬤不顧阿公的反對堅持要參加歌唱比賽、就算遇到沒有卡拉帶的困難也選擇不放棄站在台上時,小嘉玲學到的可能是:「女人可以堅持自己想要做的事情、女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舞台、女人可以拋頭露面的展現自己的魅力,而且身邊的人也有可能會支持!」阿嬤在不知不覺中,給陳嘉玲的內心種下了一棵種子,陳嘉玲用快40年的時間,開自己的花、結自己的果,成為屬於自己最喜歡自在的樣子,我相信阿嬤看見也會開心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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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嘉玲發現骨灰罈裡有骨頭而不是全骨灰,不知道怎麼灑,

對天空大喊「啊~~~~~~~」的時候,鏡頭拉遠。

那是我整整十集最喜歡的一顆鏡頭,那一刻,真的好自由自在啊!我重播了好多遍來看~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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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個讓我感動的是,陳嘉明出櫃的事。

首先是陳嘉明為了拯救在家人言語砲火中的姊姊,無法忍受姑姑再用語言貶低姊姊、說自己家庭的不是,用自己出櫃來替姊姊擋子彈轉移大家焦點這件事,天阿,太感人了,他真的很愛姊姊!真的是姐弟情深呀!!!

再來是媽媽說其實她早已知道弟弟是同志,在恐懼擔憂的狀況下,媽媽選擇打電話到婦女新知求助,漸漸建立正確的認知,漸漸接納自己的兒子,這一段心路歷程的告白,真的讓我好感動,這部戲花了很長的時間,在描述弟弟對家中的貢獻、對姊姊的關心、對家庭的陪伴,陳嘉明是那麼的好,並不會因為他是同志,這些優點都消失、變成一個不值得存在的人。

最後是爸爸雖然還需要時間調適,最後仍然願意善待來家中吃飯的佑子,當爸爸慎重的握住佑子的手時,我看見爸爸多麽努力,去愛自己的兒子,我真的是爆哭!!!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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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我在寫前幾篇心得時,有提到性平教育對於小孩的兩性平權教育很重要,當時有人在網誌上不友善的留言,我想對方應該是反同的人,那篇留言提到:什麼戲都能扯到只有性和情欲同性戀的性平,當時我非常生氣,回覆了一大串,回覆了性別平等教育網站給對方,最後還跟對方說,他知不知道陳嘉玲的弟弟就是同志?沒想到最後一集,編劇與導演在這部分做了非常深的琢磨,用比我更溫和的方式,讓觀眾理解,同志也就是你我身邊的一般人而已,我不知道當時留言的網友看到這段劇情時怎麼想,希望這位留言的人可以看到不同的觀點。我真的非常感謝劇組的用心,我相信有非常多對於同志議題不太熟悉、感到恐懼的觀眾,能夠因為這段劇情,多一點理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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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常說,台灣很爛,但其實1987年解嚴後的台灣,因為民主自由的推動,在許多層面30多年來都有非常巨大的進步,婦女權益就是其中一個非常有成果的部分,陳嘉玲的成長史,是隨著法律一步一步的修改,才讓快40歲的陳嘉玲,能像今天如此生活。

1982年 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,引進西方女性主義思想之後婦女組織運動逐漸興起,所以媽媽才有求助的單位

1997年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公布,統合與強化政府各單位的處理機制,更加保障女性權益。

1998年 修法讓冠夫姓變成當事人得書面約定,以其本姓冠配偶之姓,並向戶政機關登記,由於多了上述程序,此後社會上的冠夫姓現象逐漸減少,所以陳嘉玲就算結婚了,也不用變成江陳嘉玲。

1998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頒布,1999年關鍵條文才實施,例如民事保護令、刑事程序、父母子女和解調解程序、警察處理及人員通報義務及罰則,如果阿娟姐姐在家中持續被爸媽打,這條法律可以保護她。

2002年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前身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頒布實施,不會再像"國父紀念館事件"再出現女性滿30歲或懷孕就要自動離職的規定,所以陳嘉玲可以39歲還在職場上擁有自己的舞台。

2004年 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,像陳嘉明、佑子這樣的同志,可以在成長過程中就了解自己的狀態,知道自己沒有錯。

2010年 子女可從母姓的法規更加完備,未來陳嘉玲如果真的還有生小孩,也可以姓陳。

2019年 婚姻平權專法通過,如果嘉明、佑子未來想要結婚確立法律相關保障,他們可以選擇結婚。

 

從上面的過程大家可以看到,台灣女人一步步走過的辛酸與辛苦,從陳嘉玲的時代開始,無論從法律上、觀念上、社會文化上,台灣社會一步步走到女性權益世界第八名、亞洲第一名,也許仍然有許多束縛存在,但是這部分的台灣,真的很棒。這一切基礎也支持著陳嘉玲繼續自我實現,只要女人能掌握住自己生存的籌碼(例如有在社會生存的能力、有存款),就可以像陳嘉玲擁有更多對自己生活的主導權,因為她可以依靠自己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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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看到大小嘉玲,一起打造自己的家,我覺得好感動。長大後無論做任何決定,與內在的自我連結在一起,真的好重要。妳以為妳要的很多、妳以為想要的在遠方,但是如果聽從內心的聲音,也許身邊擁有的早就已經足夠,足夠讓妳每一天心裡都踏實安穩。

嘉玲說:「親愛的陳嘉玲,妳是什麼時候開始忘了,忘記這輩子其實很長,長到妳可以跌倒再站起來,做夢又醒過來,妳又是什麼時候忘了,這輩子其實很短,短的妳沒時間再去勉強自己,沒時間再去討厭自己,親愛的陳嘉玲,從現在開始,從這裡開始,不要再忘記了。我想要對妳說,對不起,謝謝妳,還有⋯⋯我愛妳」

最後一句話,停在「我愛妳」真的很美好。陳嘉玲的故事告訴我們,女人是有選擇的,女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命運,自由自在的活著。陳嘉玲後來做了非常多決定、她決定北上面試、她決定回家、她決定主動吻永森、她決定在台南買房子,陳嘉玲可以做任何決定,只要她喜歡與接納那樣的自己,一切就已經夠了⋯⋯我深深相信著,妳呢?

 

***華視目前正在重播喔!華視CH12《俗女養成記》9/2起,週一至週四晚上20:00,每天重播一帖***

 

延伸閱讀:

*俗女養成記1、2集劇評心得:女人不結婚生子就不會幸福?

*俗女養成記3-6集劇評:他們說因為你是女人所以不可以

 *俗女養成記7、8集劇評心得:那個溫柔的男人

俗女養成記9.10集劇評心得:女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命運,自由自在的活著

 

 

相關參考資訊、補充:

 

・性別平等教育網站:https://bit.ly/2OMy007

・婦女新知基金會 :https://bit.ly/2knLK8x

・婦女新知基金會整理的台灣女性運動發展史:https://bit.ly/2jUVfvB

・國父紀念館事件:西元1987年國父紀念館事件。當時女性在國父紀念館就職,被迫簽署「單身禁孕」條款; 此外,年滿三十歲必須離職等性別不平等契約。年屆三十、被迫離職的一群女性員工寄存證信函給國父紀念館。國父紀念館當時卻回函「我們是國家最高的文化機構,接待外賓時要介紹尊貴文物,接待人員必須『儀禮端莊』,但女人超過三十歲就『人老珠黃』。」因而,十幾位女人到國父紀念堂拉布條表達女性工作平等權等訴求,而這次的抗爭也催生了早期的「男女工作平等法」,現稱性別工作平等法(上段文字摘錄於於此篇文章)。

 

 

婦女新知補充(全文可點選此處)

 

・關於「冠夫姓」:在民法制訂之初,當時民法與習俗都是以「妻冠夫姓」為原則,不過民法還是有容許招贅婚、冠妻姓的空間,嫁娶婚裡若當事人不想冠夫姓,好幾個學者都主張可以約定不冠夫姓、甚至使用公姓。1985年民法修改,雖仍以「妻冠夫姓」為原則,但明訂可以另外約定,等於當時就已經不強制冠夫姓囉!不過,因法律未規定訂定及回復本姓方式,造成後續容易產生糾紛,所以在1998年的修法,明定當事人得書面約定,以其本姓冠配偶之姓,並向戶政機關登記,由於多了上述程序,此後社會上的冠夫姓現象逐漸減少。

 

・關於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: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1997年才制定公布。另外,其實刑法一直有專章來處罰性侵害的犯罪,只是民間婦團不滿部份個案的處理,因此推動通過性侵害防治法,明確規範各單位跨部門分工合作的權責,包括警政、社政、衛政、教育單位,明定中央到地方的各單位責任與建置相應對口,處罰還是在刑法。只是1999年才將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,強調妨害的是個人的性自主權、而非社會風化,並將性侵或猥褻罪由「致使不能抗拒」改為違反意願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重點是在統合與強化各單位的處理機制。

 

・關於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: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是在1998年通過施行,但部分的關鍵條文,例如民事保護令、刑事程序、父母子女和解調解程序、警察處理及人員通報義務及罰則,則是等到1999年才施行,所以,真正發揮實際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措施,會從1999年算起。

 

・關於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: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前身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2001年底三讀通過,但等到2002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才施行。婦女新知基金會奮鬥十多年才讓此法通過,但落實情況仍與理想相距仍遠,許多企業雇主無心落實。2008年修正改名為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,增訂禁止歧視性傾向,並加重一些罰則。2014年又修法要求政府應公布違法的雇主,增加企業善盡責任、實現友善職場的意願。

 

・關於「孩子可從母姓」:民法過去一直以「從父姓」為原則,1985年民法修法後,雖可容許子女從母姓的可能性,但條件相當嚴格,限制必須母親沒有兄弟,子女才能從母姓。後來2007年修法放寬,讓新生兒的父母可以自由約定子女從姓,但卻未規定萬一父母無法約定該如何處理,也因此引發實務上問題。直到2010年修正才改為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,可以抽籤決定。此後一些單親媽媽與子女開始推動「歡喜從母姓」運動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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